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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需要出具的证据:(1)合同(申请书、有关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
(3)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实际用途;(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计算明细;(8)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韩律师执业十六年,专注家庭领域,代理过数百起案件,处理过家庭矛盾调解,离婚诉讼,抚养权归属,离婚财产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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